关于2016年舟山市本级排名前列批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

随梦而飞 2016-09-07 17: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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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公租房申请有何变化?申请要符合哪些要求?如何申请?

为加快解决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根据《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10〕30号)、《关于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舟建发〔2015〕16号)等文件精神,现对 2016年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及申请条件

受理对象为新城区域内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本级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新城区域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一)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具有新城区域户籍3年(含)以上且实际居住满1年,未享受批地建房政策;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万元,家庭总财产低于15万元(含);

3.申请家庭在舟山本岛(含朱家尖、鲁家峙,长峙岛和小干岛,下同)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6平方米,若原有住房转让的(含出售、赠与、析产)须满3年以上;

4.申请对象为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的单身者(离异后须满2年);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含新城管委会、新区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和部省属在舟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和注册地在市本级区域内的其它企业职工;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10年;

3.申请人在工作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参加本地社会保险;

4.申请人及配偶在舟山本岛无房;申请人未婚,其父母在舟山本岛城区拥有房产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须小于38平方米。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第1、4点条件或同时符合2-5点条件:

1.新城区域内入选历届“舟山市十佳新舟山人”或当选为市级及以上道德模范、文明典范的,优先保障;

2.持有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舟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且在新城区域内实际居住3年以上;

3.申请人须服务于注册地在市本级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纳税地在市本级为依据),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本地社会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

4.  申请人及配偶在舟山本岛无房;

5.遵纪守法,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保障方式

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新就业大学生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方式,房源不够时实行轮候制。

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享受实物配租:

(一)申请家庭系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的;

(二)申请家庭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重大疾病家庭、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三)申请家庭中有年满60周岁以上成员的。

三、房源情况

2016年市本级计划推出的公共租赁住房分别位于桃湾新村二区、沧海新村、高云佳苑等区域,上述项目房源的座落、户型、面积等具体信息详见届时选房通告。

四、租金标准

按照《关于核定新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舟发改价格〔2015〕30号)文件规定执行。低保、低保边缘户及其他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遇租金调整,按新的租金标准执行。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社区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后报送所在街道。

新就业大学生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地址:新城体育路69号市体育馆一楼)。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经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签署意见后,向新城社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地址:临城田螺峙路480号邦泰大厦东侧)。

(二)审核。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街道初审后送市房管局,由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市房管局对申请材料、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

新就业大学生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对其学历资格进行审核,市财政(地税)局对申请单位情况进行审核,市房管局对申请材料、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由新城公安分局负责审核其居住证情况,新城社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审核稳定就业情况,市房管局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家庭住房状况。

(三)公示和告知。符合条件的家庭在舟山房产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管局核发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由房管局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四)配租。实行租金配租的,由市房管局按季发放租金补贴;实行实物配租的,由海城置业有限公司根据市房管局核发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书负责分配。

六、申请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提供复印件);

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期货、非住宅、商业用房、机动车辆、运输船只、捕捞船只、机械设备等)证明。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提供低保证或困难家庭救助证(提供复印件);

4.申请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申请家庭有自住私房的提供房产证,租住单位公房或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合同,租住私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提供复印件);

5.未申请批地建房证明;

6.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二)新就业大学生: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一式一份);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身份证、结婚证(提供复印件);

4.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人员参保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5.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一式一份);

2.浙江省居住证或舟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身份证、结婚证(提供复印件);

3.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人员参保证明有关材料(提供复印件);

4.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七、其它事项

(一)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承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租赁期间实行年审制度,不符合条件的退出公租房保障;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年审制度,不符合条件的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取消租金补贴资格。

(二)2016年首批次公租房申请受理时间为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10月28日。

(三)《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Ⅱ、Ⅲ》可在舟山房产政务网(http∥www.zsfc.gov.cn)下载,咨询电话;2032795。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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